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858號
TYDV,104,司促,8858,2015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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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858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謝政達
債 務 人 曾昱丞(原名:胡一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伍佰陸拾肆
  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九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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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