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856號
TYDV,104,司促,8856,20150424,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85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謝政達
債 務 人 黃淑芬
債 務 人 朱華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及其
  中捌萬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捌萬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其中捌萬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捌萬元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其中捌萬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