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512號
TYDV,104,司促,8512,2015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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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512號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債 務 人 羅巧菱
債 務 人 任海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柒仟叁佰
  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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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