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469號
TYDV,104,司促,8469,2015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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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469號
債 權 人 徐弘信即國豐焊材工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國建峮豪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
 二、經查峮豪企業社目前負責人並非許建國,且該企業社為獨
   資商號。故請以發票人即許國建為本件債務人,始為適格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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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