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469號債 權 人 徐弘信即國豐焊材工業社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國建即峮豪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 二、經查峮豪企業社目前負責人並非許建國,且該企業社為獨 資商號。故請以發票人即許國建為本件債務人,始為適格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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