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194號債 權 人 宋維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定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更正利息起算日(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日之翌日即民國100 年 1 月1 日起算)。二、表明請求利率(無約定者,得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利息)。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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