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194號
TYDV,104,司促,8194,2015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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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194號
債 權 人 宋維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定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利息起算日(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日之翌日即民國100 年
  1 月1 日起算)。
二、表明請求利率(無約定者,得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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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