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176號
TYDV,104,司促,8176,2015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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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176號
債 權 人 巫俊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勤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本件係請求給付票款,利息應自
   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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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勤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