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970號
TYDV,104,司促,7970,20150430,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970號
債 權 人 馬秋星即潔事康清潔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墘龍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 4 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補繳裁判費 新台幣500 元,該裁定已於104 年4 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墘龍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