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970號債 權 人 馬秋星即潔事康清潔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墘龍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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