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821號
TYDV,104,司促,7821,2015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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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82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張承緯(原名:張聖鴻)(即張王最及張清期之繼
      承人)
債 務 人 張偉銘(即張王最及張清期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詩婷(原名:張怡婷)(即張王最及張清期之繼
      承人)
債 務 人 張婉柔(原名:張怡惠)(即張王最及張清期之繼
      承人)
債 務 人 張偉倫(即張王最及張清期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張玉珠(即張王最及張清期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清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下同)捌拾壹萬肆仟陸佰伍拾肆元,及如聲請
  狀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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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