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821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債 務 人 張承緯(原名:張聖鴻)(即張王最及張清期之繼 承人)債 務 人 張偉銘(即張王最及張清期之繼承人)債 務 人 張詩婷(原名:張怡婷)(即張王最及張清期之繼 承人)債 務 人 張婉柔(原名:張怡惠)(即張王最及張清期之繼 承人)債 務 人 張偉倫(即張王最及張清期之繼承人)債 務 人 黃張玉珠(即張王最及張清期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清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下同)捌拾壹萬肆仟陸佰伍拾肆元,及如聲請 狀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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