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783號
TYDV,104,司促,7783,2015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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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78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吳依紋
債 務 人 徐世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零玖佰伍拾元,
  及其中叁萬貳仟貳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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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