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743號
TYDV,104,司促,7743,20150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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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743號
債 權 人 李宇芬即勝越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簡美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請改按法定利
  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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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