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735號
TYDV,104,司促,7735,2015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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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735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戴國峻(原名:戴智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伍佰叁拾元
  ,及其中壹萬叁仟伍佰叁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貳萬肆仟捌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柒仟捌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至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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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