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735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戴國峻(原名:戴智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伍佰叁拾元
,及其中壹萬叁仟伍佰叁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貳萬肆仟捌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柒仟捌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至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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