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715號
TYDV,104,司促,7715,20150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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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715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范嘉芸范偉釗、范智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范日春之繼承系統表。
 二、請列被繼承人范日春之全體繼承人為債務人,並提出其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范日春之繼承人有無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
   地之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四、表明范嘉芸(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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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