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715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范嘉芸、范偉釗、范智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范日春之繼承系統表。
二、請列被繼承人范日春之全體繼承人為債務人,並提出其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范日春之繼承人有無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
地之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四、表明范嘉芸(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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