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679號債 權 人 文龍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秋琴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曜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權人正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 該法定代理人並應於聲請狀上簽名或蓋章。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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