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679號
TYDV,104,司促,7679,2015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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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679號
債 權 人 文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秋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曜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權人正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
  該法定代理人並應於聲請狀上簽名或蓋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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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文龍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