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436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銘
非訟代理人 陳信華
債 務 人 許福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零壹佰陸拾
元,及其中陸萬捌仟肆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
金帳款之百分之二點五計付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
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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