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094號
TYDV,104,司促,7094,20150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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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094號
債 權 人 房麗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六惠駱天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請求給付違約金之依據(若無,請刪除
         違約金之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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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