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814號
TYDV,104,司促,6814,20150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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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814號
債 權 人 殷淑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國家都會廣場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即主任委員)
         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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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