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749號
債 權 人 蘇淯賢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元堡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 3 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請表明請求 金額、利息起算日及利率,該裁定已於104 年3 月25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請求金額,於法不合 ,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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