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501號
TYDV,104,司促,5501,201504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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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501號
債 權 人 千鼎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美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柏翌實業有限公司久昂精密有限公司間聲
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該柏翌實業有限 公司、久昂精密有限公司已解散,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 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陳明該公司是否 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及更正其法定代理人, 該裁定已於104 年3 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 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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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翌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千鼎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久昂精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翌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