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04年度,4號
TYDV,104,保險,4,2015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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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保險字第4號
原   告 徐驄祐
被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先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 ○路○段000 號15樓,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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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