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64號
原 告 吳富乾
吳富彤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富凱律師
被 告 范振洪
范振媓
范振維
李阿達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諭麗律師
複代理人 郭志偉律師
被 告 黃氣祥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義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
4 月1 日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