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4號原 告 李雲招 龍頂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列1人法定代理人 游正崇原 告 盈強不鏽鋼有限公司兼 上列1人法定代理人 李進宗上 列 5 人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被 告 黃得喜 黃得明上 列 2 人訴訟代理人 許朝財律師被 告 謝文四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上 列 1 人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訴訟代理人 謝安翔複 代理人 黃秋田律師 陳冠華律師 李威被 告 黃素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2 時整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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