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14號
TYDV,103,重訴,14,2015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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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4號
原   告 李雲招
      龍頂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列1人
法定代理人 游正崇
原   告 盈強不鏽鋼有限公司
兼 上列1人
法定代理人 李進宗
上 列 5 人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被   告 黃得喜
      黃得明
上 列 2 人
訴訟代理人 許朝財律師
被   告 謝文四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上 列 1 人
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訴訟代理人 謝安翔
複 代理人 黃秋田律師
      陳冠華律師
      李威
被   告 黃素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2 時整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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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頂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盈強不鏽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