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39號
原 告 劉興樺
劉興村
劉梅妹
莊劉清妹
黃明哲
黃明成
黃明建
兼上七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興晋
原 告 劉邦孟
莊育維
劉憲治
劉邦敦
劉邦省
劉得弘
劉明俊
劉強士
劉智瑋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得任
葉坤玲
原 告 劉宇傑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明洲
邱瑞萍
兼上八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勝雄
原 告 劉興龍
劉興盛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邦訓
原 告 劉明忠
被 告 劉邦宣
訴訟代理人 余志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四年六月五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