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039號
TYDV,103,訴,2039,2015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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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39號
原   告 劉興樺
      劉興村
      劉梅妹
      莊劉清妹
      黃明哲
      黃明成
      黃明建
兼上七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興晋
原   告 劉邦孟
      莊育維
      劉憲治
      劉邦敦
      劉邦省
      劉得弘
      劉明俊
      劉強士
      劉智瑋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得任
      葉坤玲
原   告 劉宇傑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明洲
      邱瑞萍
兼上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勝雄
原   告 劉興龍
      劉興盛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邦訓
原   告 劉明忠
被   告 劉邦宣
訴訟代理人 余志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四年六月五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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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