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親字第189號
原 告 游德慶
訴訟代理人 胡子文
被 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訴訟代理人 江婉甄檢察事務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 年5 月19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第2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本案有下列應由原告補正事項,故應再開辯論。二、原告應於10日內補正下列事證,逾期駁回其訴。 ㈠請原告提出楊明風、楊李貼之除戶登記資料,以說明其等死 亡時間。
㈡原告之聲明係確認楊李貼與楊明風之收養關係存在,然原告 所提之證據資料大多為確認游玉英與楊李貼之收養關係存在 ,聲明是否追加?
㈢依原告所提之戶籍資料所示,楊李貼為楊明風之媳婦仔,是 否與楊明風發生擬制血親關係?請提出相關法令依據及證據 。
㈣依原告所提之戶籍資料所示,游添是楊李貼之招婿,游添所 收養之養女游玉英是從父姓,是否有繼承楊李貼遺產之權利 ?請提出相關法令依據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家事庭 法 官 蘇昭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文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