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3年度,279號
TYDV,103,監宣,279,2015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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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譚清  
代 理 人 王如后 律師
相 對 人 賴美蓮 
      譚曉慧 
關 係 人 桃園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甲○○(女,民國五十年五月二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桃園市政府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甲○○之監護人。指定聲請人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宣告丁○○(女,民國七十三年五月二十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選定桃園市政府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丁○○之輔助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甲○○、受輔助宣告之人丁○○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甲○○之配偶、相對人 丁○○之父親,而相對人甲○○、丁○○均罹患精神疾病經 鑑定為中度智能障礙,雖經送醫但不見起色,近日甚已因精 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 項 、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本院准予對相對人 為監護宣告。又因聲請人高齡86歲,另一子乙○○亦為輕度 智能障礙,不適宜擔任監護人,故請依民法第1111條規定指 定關係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暨指定聲請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 冊之人,且命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於監 護開始後2 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陳報本院,但若法院認為相 對人尚未達可監護宣告之程度,請依民法第14條第3 項、第 15之1 條第1 項、家事事件法第177 條之規定為輔助宣告等 語,並提出戶籍謄本、身心障礙手冊、親屬系統表及監護( 輔助)宣告同意書等件為證。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 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1 項之程度者,得依第 15條之1 第1 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 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



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4 親 等內之親屬、最近1 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 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民法第14條 第1 項、第3 項、第15條之1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經其提出戶籍謄本、親屬 系統表、同意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等資料為證, 且經本院依職權前往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勘驗相對人之精神 狀況,並於鑑定人林彥輝醫師面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甲○ ○表示不記得其生日為何時,但知聲請人為其配偶、相對人 丁○○為其女兒,其另有一兒子,觀察其外觀衣著整齊但頭 髮凌亂;相對人丁○○亦表示不知其生日、住址為何,但知 家中尚有父、母及弟弟,有本院訊問筆錄及卷附像片可憑。 而鑑定人林彥輝醫師則表示:初步鑑定相對人丁○○符合輔 助宣告要件,其餘詳如報告。參以鑑定人所提報告內容如下 (此有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104 年3 月11日桃醫醫字第0000 000000號函所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2 件卷可憑):、相對人甲○○部分:
、個人生活史、疾病史(資料由賴女之夫及賴女之女丁○○口 述提供):賴女現年53歲,已婚,育有一子一女,女為智能 障礙,目前與丈夫及女兒同住。賴女領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 ,過去診斷為中度智能不足。根據家屬描述賴女自小發展史 不詳,過去為中壢芭里國小畢業,智能及理解能力均不佳, 畢業後從事家管,未曾工作,在家能幫忙煮飯,但其餘生活 能力不佳。賴女目前可自行完成進食上廁所等日常生活起居 ,但品質不佳,家屬表示在家多沉默,曾外出走失,無法因 冷熱而了解如何自行添加衣物,社交技巧亦明顯有困難。賴 女否認有其他系統性疾病。
、鑑定所見:身體檢查方面,賴女由社工及丈夫女兒陪同入診 間,外觀略顯凌亂有異味,鑑定當時生命徵象穩定。精神狀 態方面,賴女意識清楚,情緒平板,一般語言對談可切題回 答,但沉默寡言,定向感方面無法知道年月日,知道自己住 中壢但無法口述地址,思考部分及知覺方面否認妄想及幻覺 ,但內容貧乏。行為方面,賴女能靜坐配合,無不適切之行 為,無法理解前來鑑定的原因,賴女不會寫字,亦無金錢概 念。心理測驗方面,賴女於103 年11月17日於衛生福利部桃 園醫院實施心理衡鑑,其全智商(FIQ )為41,語言智商( VIQ )為40,操作智商(PIQ )為40,功能列於中度智能不 足的最低範圍。
、綜合以上所述賴女之過去生活史疾病史、身體檢查、精神狀 態檢查,心理測驗,可知賴女之智能較弱勢,已達「中度智



能不足」之診斷,日常生活自理已受影響,涉及較困難之抽 象思考或社交等需較複雜理解能力之行為需他人協助,其認 知功能顯示無管理處分自己財產之能力。賴女之臨床診斷為 「中度智能不足」,智能不足為一長期之狀態,無法因醫學 上之治療加以增加其能力,因此鑑定人認為,其心智狀態已 達到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及辨識意思表示之效果, 賴女應已符合民法第14條第1 項監護宣告之要件。、相對人丁○○部分:
、個人生活史、疾病史(資料由譚女本人及譚女之父口述提供 ):譚女現年30歲,未婚,母為智能障礙,目前與父母同住 ,有一弟弟離家失聯。譚女領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過去診 斷為中度智能不足。根據家屬描述譚女自小發展史不詳,過 去為桃園啟智高中畢業,智能及理解能力均不佳,畢業後能 在庇護下在加油站從事洗車工作。譚女目前可自行完成進食 上廁所等日常生活起居,平時能自行騎單車上下班,上班能 經手找錢,但偶爾會出錯,可和他人有一般的社交性互動, 但對於較複雜的社交技巧略顯不足。譚女否認有其他系統性 疾病,唯左手因車禍受傷過。
、鑑定所見:身體檢查方面,譚女由社工及爸爸陪同入診間, 外觀略顯凌亂,鑑定當時生命徵象穩定。精神狀態方面,譚 女意識清楚,情緒略焦慮,能有社交性笑容,一般語言對談 可切題回答,定向感正確,思考部分及知覺方面否認妄想及 幻覺。行為方面,譚女能靜坐配合,無不適切之行為,譚女 能理解前來鑑定是為了保護自己避免被騙,但無法更詳細的 說明鑑定的目的。心理測驗方面,譚女於103 年11月17日於 本院實施心理衡鑑,其全智商(FIQ )為54,語言智商(VI Q )為50,操作智商(PIQ )為61,功能列於中度智能不足 的範圍。
、綜合以上所述,譚女之過去生活史疾病史、身體檢查、精神 狀態檢查,心理測驗,可知譚女之智能較弱勢,已達「中度 智能不足」之診斷,日常生活可自理,但涉及較困難之抽象 思考或社交等需較複雜理解能力之行為部分需他人協助,其 管理處分自己財產之能力顯有不足。譚女之臨床診斷為「中 度智能不足」,智能不足為一長期之狀態,無法因醫學上之 治療加以增加其能力,因此鑑定人認為譚女之心智狀態已達 到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譚女應已符合民 法第15條之1 輔助宣告之要件。
、本院審酌相對人甲○○因精神障礙已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相對人丁○○因精 神障礙已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



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甲○ ○為監護宣告;聲請相對人丁○○為輔助宣告,核無不合, 均應予准許。
四、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 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 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 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 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 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 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 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 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受監護宣告之人 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 、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監護人之職業 、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法人為 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 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111條 之1 分別定有明文。
五、再按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民法第1113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法院為輔助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 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 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輔助人 ;法院為選定輔助人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 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受輔 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 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身心 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 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輔助人之職業、經歷 、意見及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法人為輔助人 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 人之利害關係,此觀民法第1113條之1 第2 項準用第1111第 1 項、第2 項、第1111條之1 之規定即明。六、本院經依職權囑託桃園縣社會工作師公會就本件進行訪視並 提出報告及建議,其結果略以:
、相對人甲○○狀況說明:
、家庭狀況:聲請人為相對人甲○○之配偶,聲請人考量個人 年事已高無法長久照顧智能障礙之相對人甲○○和相對人長 女(按即相對人丁○○),加上家中無其他合適家屬可協助 ,顧及相對人母女未來應受妥適照顧安排,經身障社工建議 提出監護宣告聲請,並指定桃園市政府擔任監護人,以保障



相對人母女之權益。聲請人自述隻身隨國民政府軍隊來台, 故鄉親友和昔日同袍均已亡佚。約50多歲時,聲請人透過相 對人甲○○姐姐的牽線,聲請人和相對人甲○○結婚共組家 庭且育有兩名子女,長女即相對人丁○○領有智能障礙中度 身心障礙手冊,長子則疑似智能障礙輕度但未領冊,目前兩 名子女未婚,長女相對人丁○○在智障者家長協會扶助下在 加油站上班,長子高職畢業後因謊稱是檢察官詐騙他人而入 獄,目前受朋友之邀在澳洲打工。聲請人表示原居住在大園 ,93年時發生水災家園遭沖毀,在相對人甲○○父親安排下 遷至中壢與相對人甲○○娘家比鄰為居。聲請人表示相對人 甲○○娘家手足經常向其索討金錢和要求接濟,聲請人也以 流氓予以形容,雖居住隔壁,但少有接觸往來,加上相對人 甲○○手足曾揚言在聲請人過世要出售相對人甲○○名下房 屋,讓相對人甲○○母女無家可歸,致使聲請人更為擔憂身 障相對人甲○○母女之未來,然相對人長子有詐騙前科亦非 適當之照顧託付者,因此幾經評估和身障社工建議後,才會 提出監護宣告辦理和請求由政府擔任監護人。
、疾病史:聲請人表示就相對人甲○○娘家告知,相對人甲○ ○乃幼時發燒導致智能障礙,未曾就學、就業,經鑑定取得 智能障礙中度身心障礙手冊。
、身心狀況:實訪所見,相對人甲○○皮膚黝黑、面部表情憨 傻,雖四肢健全行動無虞,但動作上遲鈍不敏捷;相對人甲 ○○未主動和訪員互動,叫喚姓名有回應但口齒不清楚,能 以台語簡單溝通應答,但互動僅有一分鐘,隨即專注電視不 再搭理訪員。聲請人表示相對人甲○○會言語但不愛與人互 動,感冒時則有哭泣表現,會自行穿脫衣物,無法料理三餐 和維持個人清潔,洗澡僅是水沖,洗衣則洗不乾淨,會外出 購買糖果,但無金錢計算能力,經常不受約制在外遊走和多 次走失,甚至在高速公路林口段遭國道警察尋獲通知家屬。 至於相對人甲○○健康情形,聲請人指出相對人有齟齒和尿 道發炎,近來發現疑有乳癌問題需再行追蹤確認。、受照顧情況:相對人甲○○居住家中,雖有行動和基本生活 能力,但無法完全自理照顧,日常生活仰賴同住之家人打理 照顧,主要為三餐準備、衣物清潔、居家環境整理和協助就 醫等部分;白天主由聲請人在家打理餐食和協助就醫事項, 晚間則由長女接手家務,替相對人準備晚餐、整理衣物和進 行環境清潔。實際接觸,相對人甲○○穿著合宜但衣服有髒 汙較不潔淨,但無明顯異味飄散。因相對人甲○○不受控制 ,經常在外遊蕩,聲請人又年事已高行動不便利,長女也需 出外工作,因此也只能放任相對人甲○○在外走動,雖有安



排相對人入甲○○住機構之規劃,但因相對人甲○○無意願 也只能暫時擱置,但考量相對人甲○○之長遠照顧規劃,因 此希冀透過監護宣告由政府接手相對人甲○○之照顧職責。、實際照顧者及負擔照護費用者:相對人甲○○現住家中,由 同住之聲請人、長女提供生活照顧與支持,相關開銷主由聲 請人榮民退休俸負擔和長女工作所得支付,另有身障補助4, 700 元貼補。
、相對人甲○○之經濟狀況:聲請人表述現住房屋乃相對人甲 ○○父親購買登記相對人甲○○名下,除此外相對人甲○○ 僅領有4,700 元身障生活補助,目前個人證件和財務由聲請 人統籌管理。
、相對人丁○○狀況說明:
、家庭狀況:聲請人為相對人丁○○之父親,家庭狀況參照相 對人甲○○部分。
、疾病史:聲請人自稱相對人丁○○智能障礙為遺傳,故鑑定 取得智能障礙中度身心障礙手冊,而相對人丁○○自幼接受 特殊教育,故畢業於桃園啟智學校高中部。
、身心狀況:實訪所見,相對人丁○○蓄平頭、身行瘦和皮膚 黝黑,打扮中性似青少年,外觀四肢健全,行走動作與常人 無異,可獨立操作洗車機台和掌控水柱噴灑方向,動作迅速 確實,見陌生訪員向前攀談會主動回應,較無警戒和防範, 可與人流暢溝通應答無礙,可清楚說明個人工作和生活狀況 ,也據不向陌生人透露個資和簽寫姓名之認知。聲請人表示 ,相對人丁○○有自我照顧和整理家務之能力,舉凡採買、 煮食、清潔、洗衣和打掃等日常生活事項居可自理無虞,也 有騎乘腳踏車外出之行動能力,加油站朱站長表示,相對人 丁○○工作表現穩定,與同儕相處互動良好,在加油站工作 為洗車及計算洗車帳務,具簡單計算能力,偶有帳務錯誤之 之情形,雖相對人丁○○判斷理解能力較差,但未曾聽聞受 詐騙,但前陣子相對人丁○○更換手機頻率頻繁,經瞭解有 使用網路和智慧型手機需求才由阿姨陪同至電信公司申辦。、受照顧情況:相對人丁○○與家人同住,目前行動自如,可 照顧及打理家務,因此舉凡採買、煮食、清潔、洗衣和打掃 均由相對人丁○○一手包辦,相對人丁○○亦會協助年邁之 聲請人及母親即相對人甲○○,相對人丁○○在智障者家長 協會扶助下在加油站擔任洗車工,除職業輔導員定期關懷, 加油站朱站長也會督促工作狀況和確認上下班行蹤,也對相 對人丁○○提供關懷和情緒支持,就朱站長告招,平時相對 人阿姨也會協助和陪同相對人丁○○處理相關事務,雖相對 人有自我照顧及謀生能力,但聲請人考量相對人之長遠照顧



規劃,希望透過監護宣告替相對人之未來預作準備。、實際照顧者及負擔照護費用者:相對人丁○○可自理照顧, 生活費來源為個人工作薪資和身障補助4,700 元,但家庭水 電開銷均由聲請人負擔。
、相對人丁○○之經濟狀況:聲請人稱相對人無財產,只有工 作薪水15,000元和身障生活補助4,700 元,證件由聲請人保 管,但薪資自行支配,扣除個人花用仍可補貼家用3,000 元 至5,000元。
、聲請人狀況說明:
、親屬關係:聲請人為相對人甲○○之配偶;相對人丁○○之 父親,擬擔任本案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角色。、家庭狀況:聲請人已婚,與相對人甲○○育有兩名子女。聲 請人自述家計除個人退休俸每半年11萬元維持外,也仰賴相 對人母女之身障生活補助,相對人丁○○所得扣除個別花用 後,則每月固定貼補家用3,000 元至5,000 元,且會主動購 買家中食材和生活用品;長子雖在澳洲工作,但無給予家庭 金錢支持之能力。聲請人表示節省、收支勉強夠用,簡單粥 食搭配醬菜即可度過一餐,有時也倚賴里長和社會福利單位 的物資接濟,因此家庭經濟尚能維持運作。聲請人住所登記 相對人甲○○名下,為兩層樓之透天厝,位在中壢邊陲之的 偏遠農村,附近住戶稀少,交通和生活機能也不便捷。屋內 雜物和生活用品四處堆放,顯得雜亂壅擠。聲請人表示個人 身體微恙、行動不便,難以整理維持,相對人甲○○也無家 務能力,只能仰賴相對人丁○○返家後整理,但範圍有限。 聲請人因骨質疏鬆和腳不舒服行走不便,平時甚少外出,除 就醫外,大部分時間都在家為主。
、就業情況:聲請人本為職業軍人,退伍後曾至地毯工廠工作 ,現已退休多年。
、個人財務狀況:聲請人表示個人僅有榮民退休俸,半年11萬 多元,其他無負債和存款,經濟勉強維持。
、與相對人甲○○、丁○○之互動狀況:聲請人會向相對人甲 ○○介紹訪員,且提醒相對人該與訪員對話互動,口氣中充 滿叮嚀和提醒,態度也十分有耐心。但因聲請人與相對人丁 ○○分別受訪,故無法觀察二人互動狀況,但自聲請人陳述 可知聲請人非常肯定相對人丁○○對於機營之照顧貢獻。、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的適當性:聲請人為相對人甲○ ○之配偶,目前主責處理相對人事務和負擔相關開銷。考量 相對人丁○○為智能障礙者需人照料,長子又無負擔照顧責 任之能力,而過往迄今相對人甲○○娘家手足都在經濟上不 斷向聲請人索求,對相對人甲○○家庭無實質協助,手足更



曾揚言變賣相對人住所讓相對人母女無家可歸,基於上述考 量,加上聲請人顧及個人年老、疾病纏身和所剩時日不多, 才會請求桃園市政府擔任監護人,接續照顧責任,而個人則 在本案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角色。經訪員說明,聲請 人表示知悉且同意擔任本案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對聲請監護宣告事件之看法:考量相對人甲○○之未來照顧 議題,而預先辦理監護宣告做準備,請求桃園市政府擔任監 護人。
、其它或特殊情況陳述(訪視當場觀察之現象):相對人家庭 為身障雙老家庭,除有里長和慈善單位關懷,目前主由真善 美啟能中心在社區內提供身障家庭服務,本次辦理監護宣告 亦由機構協助聲請人至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故本案現由法 扶指派律師協助案件流程。聲請人有骨質疏鬆、高血壓、糖 尿病等疾病,現穿著鐵衣復健和行動不便,但思慮清楚和陳 述條理分明,雖鄉音較重,但未影響與人溝通互動。、需求評估與建議:
、相對人甲○○領有智能障礙中度身心障礙手冊,現住家中由 家人照料,雖行動自如和有基本自理能力,但因無法自我照 顧和打理家務,生活起居仰賴他人輔助,亦因溝通表達能力 有限,無法自行處理事務,需長期受照顧和有監護宣告之需 求。相對人丁○○領有智能障礙中度身心障礙手冊,現與家 人同住,有自我照顧及自謀生活能力,亦能與人簡單溝通應 答無礙但因智能受限,判斷理解力不足,因此相關事務處理 應受輔助保護。聲請人顧及個人年事已高,考量未來相對人 之照顧規劃,而提出監護宣告辦理和請求桃園市政府為監護 人。
、本案之聲請人丙○先生為相對人甲○○之配偶;相對人丁○ ○之父親,目前主責相對人甲○○照顧事務和負擔相關開銷 ,而相對人丁○○則在旁提供輔助。相對人丁○○之開銷則 由其工作所得及身障補助支應,基於相對人甲○○、丁○○ 之長遠照顧規劃,丙○先生於真善美啟能中心和法扶委託律 師協助下提出本案聲請,並選(指)為桃園縣政府為監護人 人選、丙○先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人選;經訪視丙○ 先生具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意願,對相對人甲○○也 有照顧意願和照顧事實,但考量聲請人疾病纏身和已有年歲 ,無法長遠負擔相對人之照顧職責,加上家內也無妥適的照 顧支持者,故請求鈞院以相對人最佳利益為考量參酌相關事 證後予以綜合裁量之。
七、本院綜合上情,雖受監護宣告人甲○○平日由其配偶即聲請 人照顧;相對人丁○○之事務亦由聲請人主責,然本院審酌



聲請人已高齡86歲,於精神及體力上顯然已難擔任相對人甲 ○○之監護人及相對人丁○○之輔助人之責,而聲請人之子 為智能障礙者且已離家多時,亦不適於擔任前開之職,另考 量桃園市政府既為受監護宣告人甲○○、受輔助宣告人丁○ ○戶籍址內之社會福利主管機關,且擁有一定之預算,亦有 充分之人力來服務、照顧無依縣民,在職務上亦屬責無旁貸 之權責,如由桃園市政府擔任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應最 能符合渠之最佳利益,故聲請人聲請由桃園市政府擔任相對 人甲○○之監護人;擔任相對人丁○○之輔助人,伊則負責 會同監護人會同開具相對人甲○○之財產清冊,應予准許。 爰依法選定桃園縣政府為受監護宣告人甲○○之監護人及受 輔助宣告人丁○○之輔助人。另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 考量聲請人丙○為相對人甲○○之配偶,現富足照顧相對人 甲○○,亦有意願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堪勝任, 且屬適當人選,爰依前揭規定,指定聲請人丙○定為會同開 具財產清冊之人。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 定,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 同聲請人丙○於2 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併此敘 明。
八、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姜國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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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