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79號
上 訴 人 張寶鳳
賴俊仰
賴慧芬
賴惠美
賴美娟
被 上訴人 誠銘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順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4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7萬6800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13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敘明上訴理由,併依上
開規定,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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