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11號
原 告 陳進勲
陳中文
陳碧玉
陳中斌
陳綜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益松律師
被 告 陳中台
訴訟代理人 程萬全律師
被 告 陳余美華
陳逢一
陳逢君
陳秋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道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6 月1 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並請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 日內就下列事項陳述意見到院:一、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93,952 元及 103,960 元,惟就原告104 年3 月12日民事更正狀附表一所 增列之不動產及股票,則迄未見原告補正裁判費,況原告原 先係以102 年度之土地公告現值計算,顯與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 規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 準」不符(稅捐機關之公告現值或課稅現值與房地產之交易 價額有明顯差距,無法作為房屋土地之交易價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14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包括但不限於鑑價機構就上開土地之鑑價報告、實價登 錄資料、房仲網站鄰近交易價格參考資料等),再依同法第 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應徵收之裁判費,扣除前繳裁判費 後,若有不足額並應予補繳,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
二、陳進勇之繼承人就陳進勇遺產是否有分割協議?李陳阿妹之 繼承人就李陳阿妹遺產是否有分割協議?若均無,既然原告 陳中文、陳碧玉、陳中斌、陳綜泰等人係主張渠等對被告之 權利皆源自於陳進勇及陳李阿妹,何以原告於104 年3 月12 日民事更正狀所提出之聲明第一、二、三、六、七、八、十
三、十四項均表示為:「…陳中文、陳碧玉、陳中斌、陳綜 泰『各』幾分之幾」、「…陳中文、陳碧玉、陳中斌、陳綜 泰『各』若干元」?
三、原告陳進勳主張系爭944-1 地號土地乃分配予伊所有,其依 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