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89號
上 訴 人 亞德光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國
被上訴人 李氏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隆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2 年度訴字
第18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
件上訴人本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81,000 元,反訴
之上訴利益為1,921,500 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20,656元、
30,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林文慧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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