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2年度,64號
TYDV,102,建,64,20150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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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64號
上 訴 人 華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國
被 上訴人 謹麒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佩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 年度建字第64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3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705,12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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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謹麒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