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7號
原 告 冠詮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昌隆
訴訟代理人 林楊鎰律師
被 告 泓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麗玲
訴訟代理人 蘇千祿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璧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4萬2444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235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2萬701 元外,
尚應補繳65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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