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10號
原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周永輝
訴訟代理人 鍾開榮律師
被 告 多順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初冠五
被 告 大邦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錡烈
被 告 彭永庄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邱清銜律師
鍾詠聿律師
舒瑞金律師
複代理人 洪甯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30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楊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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