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1533號
TYDM,104,聲,1533,20150424,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5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劉玳麟
受 刑 人 彭國錦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4 年
度執聲沒字第11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玳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劉玳麟因受刑人即被告(下稱被 告)彭國錦違反藥事法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 幣(下同)3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而予 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 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0 年刑保字第58號) 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前於偵查中聲請具保停 止羈押,經本院指定保證金3 萬元而經具保人劉玳麟繳納保 證金後,將被告具保在案。嗣被告經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執行傳票至被告位在「桃園市○○區 ○○○路000 巷00○0 號」之住所通知到案執行,因未獲會 晤本人,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於104 年2 月25日,將執行傳票寄存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 梅分局楊梅派出所為寄存送達,又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送達執行傳票至被告位在「桃園市○○區○○路000 ○0 號」之居所通知到案執行,因未會晤本人,而將文書交與有 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被告之母郭麗雪收受,惟屆期被告 均未到案執行,復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命司法 警察至被告上開住、居所執行拘提,亦拘提無著;又經命具 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未見被告按時到案等情,有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104 年度執字第2610號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刑 事被告保證書及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等資料在卷可憑。而被 告目前並未在監在押等情,復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附卷為憑,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 ,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大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佩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