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4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馮宛婷
受 刑 人 周子强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
證金(104 年度執聲沒字第1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馮宛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馮宛婷因受刑人即被告周子强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 幣(下同)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嗣該 受刑人業已逃匿,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聲請 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 第121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 萬元,由具保人於民 國103 年4 月14日繳納保證金1 萬元後,將受刑人釋放乙節 ,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 紙可證。嗣 受刑人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命受刑 人於104 年1 月14日上午9 時45分到案執行(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執字第17642 號案件),而受刑人無正 當理由不到庭,且經拘提無著,且於本院裁定時,並未在監 、所執行或羈押等情,亦有該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件在 卷足稽。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已通知具保人應於民國 104 年1 月14日上午9 時45分時偕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 否則將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且該通知 業經送達於具保人繳納保證金時所陳報之地址(即戶籍址) 等情,亦有該署送達證書、保證金收據及戶役政連結作業系 統附卷可憑,惟被告仍未到案接受執行,應認其顯已逃匿, 是本件聲請洵為正當,爰裁定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及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張宏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