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1401號
TYDM,104,聲,1401,2015041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4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紹鑫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7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紹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紹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11月,於民國102 年7 月 24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 ,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04 年4 月2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 2 年度聲字第361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1月確定。 受刑人於102 年7 月24日因上開案件入監執行,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4 年4 月2 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 期原為104 年6 月23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 4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4 年5 月6 日等情,有法 務部矯正署104 年4 月2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 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1 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鄧文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