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1389號
TYDM,104,聲,1389,2015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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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嘉源
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
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9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嘉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嘉源前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 院判決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 年5 月確定,於民國102 年12月 20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 年4 月2 日核准 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4 月 2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 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 日期原為105 年10月5 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 為2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5 年9 月9 日,是聲請 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鄧鈞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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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