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1287號
TYDM,104,聲,1287,20150415,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勝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4 年度聲沒字第248 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驗餘毛重壹點貳玖公克及殘留微量海洛因之包裝袋肆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勝煌前因於民國92年4 月間至同 年5 月24日止連續施在桃園縣楊梅鎮(現改制為桃園市楊梅 區)等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嗣於92年5 月24日晚間7 時50分為警查獲,並扣得海洛因4 包(淨重共0.32公克,聲 請書誤載為「海洛因1 包,毛重:0.32公克」),係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 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 款之規定,海洛因、安非他命分別為第一級、第二級毒品, 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 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扣案之白色結晶4 包(驗餘淨重0.32公克,驗餘毛重 1.29公克),經送驗結果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情,有 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00000000 號鑑定書在卷可稽,屬 違禁物甚明,而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4 個,因沾附毒品無 法完全析離,亦應一併視為毒品,併此敘明。惟該案既經檢 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103 年度毒偵字第4732號不 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自應 依法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