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甘家宏
具 保 人 呂理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
(104 年度執聲沒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甘家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 下同)1 萬元,由具保人呂理福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 放。茲因受刑人已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 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 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 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 雖曾逃匿,但既經緝獲歸案,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 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3年台非字第50號、94年台 非字第34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 萬元,並由具保人於民 國103 年5 月16日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嗣該案經本 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13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4 月 確定,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 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於上開判決 確定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拘無著 等情,亦有該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 受刑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 紀錄表各1 件在卷足稽。惟受刑人業經緝獲,於104 年3 月 30日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附卷可憑,準此,足 見受刑人雖於聲請人執行中曾因逃匿而遭通緝,但業已緝獲 並發監執行,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再以受刑人逃匿而裁定 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未合, 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