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一四號
原 告 甲○○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 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東炫 律師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原告本人親自到庭,並攜帶該建物(門牌號碼台中縣大甲鎮○○街三五巷九弄八號)之稅籍資料及偕同相關之證人到場。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楊國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三 日~B書記官 蔡宜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