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1914號
TCDV,89,訴,1914,2001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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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一四號
  原   告 甲○○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 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東炫 律師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原告本人親自到庭,並攜帶該建物(門牌號碼台中縣大甲鎮○○街三五巷九弄八號)之稅籍資料及偕同相關之證人到場。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楊國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三   日~B書記官 蔡宜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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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