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聲字,104年度,6號
TYDM,104,審聲,6,2015041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魏創榮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2 年度審訴
字第408 、410 、649 、734 、1016、1110號、及102 年度審易
字第1316號),聲請當庭勘驗錄音、錄影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魏創榮為聲請再審,爰向鈞院聲請當 庭勘驗本院102 年度審訴字第408 、410 、649 、734 、10 16、1110號、及102 年度審易字第1316號審理之錄音、錄影 光碟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上揭聲請,前於民國104 年2 月25日經本院10 4 年度審聲字第2 號號「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案件裁定,准 予交付本院102 年度審訴字第408 號、第410 號;102 年度 審訴字第649 號、第734 號、第1016號、第1110號;102 年 度審易字第1316號判決正本各1 份。其餘聲請駁回一情,有 本院該裁定1 份在卷可稽,則聲請人復於同年3 月27日再就 前揭同一案件,同一事由為前揭聲請,顯就同一案件重複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自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枚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雅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