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12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奕賢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119
5 號、第11754 號、第12600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宋奕賢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油壓剪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宋奕賢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分別於如附表 一所示時、地,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一、二 所示之財物。嗣經警分別以如附表一查獲方式欄所示之方式 查獲,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宋奕賢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㈡如附表一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核被告宋奕賢所為,就如附表一編號一及編號三至五所示, 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就如附表一編號二所 示,則係犯同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卻不思正途,竟為貪圖己利即恣意行竊 ,所為欠缺尊重他人之觀念且危害社會治安,併兼衡其於犯 後坦承犯行,及本案各該次行為所生危害輕重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後,再就被告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及所定之應執行刑,均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1 項、第450 條 第1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 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 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 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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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犯罪時、地 │犯罪方式及所得│查 獲 方 式│被害人│證 據│主 文│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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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02 年年底某日│翻越圍牆進入後│保全人員發覺失│中興電│1.證人陳錐、張李鎮德分│宋奕賢竊盜,處有期徒刑│
│ │,在址設桃園縣│,竊取放置於廢│竊後,由陳錐報│工機械│ 別在警詢、偵查中之陳│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龜山鄉(現改制│料區之銅屑2 桶│警處理,再經警│股份有│ 述、證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為桃園市龜山區│ │調閱監視錄影畫│限公司│2.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 │
│ │,以下以改制後│ │面,始循線查悉│ │ 分局大埔派出所贓物認│ │
│ │之行政區稱之)│ │ │ │ 領(保管)單、電纜短│ │
│ │文德路25號之中│ │ │ │ 少明細資料表、監視錄│ │
│ │興電工機械股份│ │ │ │ 影畫面翻拍照片、現場│ │
│ │有限公司 │ │ │ │ 照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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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03 年4 月6 日│翻越圍牆進入後│同上 │同上 │1.證人陳錐、張李鎮德分│宋奕賢攜帶兇器竊盜,處│
│ │凌晨0 時30分許│,持客觀上足以│ │ │ 別在警詢、偵查中之陳│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 │,在上址 │對人之生命、身│ │ │ 述、證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體、安全構成威│ │ │2.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壹日,扣案之油壓剪壹支│
│ │ │脅,具有危險性│ │ │ 分局大埔派出所贓物認│沒收。 │
│ │ │而可供兇器使用│ │ │ 領(保管)單、電纜短│ │
│ │ │之油壓剪1 支剪│ │ │ 少明細資料表、監視錄│ │
│ │ │斷電纜線,而竊│ │ │ 影畫面翻拍照片、現場│ │
│ │ │取電纜線20公尺│ │ │ 照片 │ │
│ │ │ │ │ │3.扣案之油壓剪1 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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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03 年4 月13日│駕駛不知情之友│黃嘉楠發覺失竊│豪志工│1.黃嘉楠、紀禾富、賴映│宋奕賢竊盜,處有期徒刑│
│ │凌晨0 時許,在│人賴映蓉所有之│後報警處理,始│程股份│ 蓉分別在警詢中之陳述│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位於龜山區文德│車牌號碼000 -│循線查悉 │有限公│2.豪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路27號之研華科│7360號自用小客│ │司 │ 遺失清冊、車輛詳細資│ │
│ │技一期工地之B1│車前往左列地址│ │ │ 料報表、現場照片 │ │
│ │停車場 │,並竊取如附表│ │ │ │ │
│ │ │二所示之物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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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103 年4 月18日│自工地大門進入│林昇皇發覺失竊│林昇皇│1.林昇皇在警詢中之陳述│宋奕賢竊盜,處有期徒刑│
│ │晚間9 時19分許│後,竊取FR-25│後報警處理,再│ │2.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在位於龜山區│0mm 平方XLPE(│經警調閱監視錄│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文化一路之機場│起訴書誤載為XL│影畫面,始循線│ │ │ │
│ │捷運A8站之工地│PM)電纜線 124│查悉 │ │ │ │
│ │ │公尺、PVC 線11│ │ │ │ │
│ │ │2 公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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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103 年4 月19日│自工地大門進入│同上 │同上 │1.林昇皇在警詢中之陳述│宋奕賢竊盜,處有期徒刑│
│ │凌晨0 時30分許│後,竊取PVC -│ │ │2.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在上址 │50mm平方電纜線│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25 公尺、 PVC│ │ │ │ │
│ │ │-60mm平方電纜│ │ │ │ │
│ │ │線128 公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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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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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物 品 名 稱 │數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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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XLPE 600V325MM*1C │ 400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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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XLPE 600V250MM*1C │ 400公尺│
│ │(起訴書誤載為325M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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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PVC 600V200MM*1C │ 900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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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PVC 600V150MM*1C │ 400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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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PVC 600V60MM*1C │ 600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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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PVC 600V30MM*1C │ 500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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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PVC 600V22MM*1C │ 600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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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PVC 600V14MM*1C │ 1,200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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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PVC 600V5.5MM*1C │ 2,000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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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PVC 600V2.0MM*1C │ 800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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