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4年度,432號
TYDM,104,審易,432,2015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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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43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正瑋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
2297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正瑋於民國102 年8 月13日晚間9 時 52分許,無故侵入位於桃園縣桃園市(現改制為桃園市○○ 區○○○○街00號之宜誠花園社區大樓樓梯間,嗣於同日晚 間10時10分許,經該社區住戶劉勝平前往友人陳維治位於92 號9 樓之住處(平日委由林麗玉管理)欲拿取物品時,發現 門鎖遭破壞、屋內物品疑似遭竊,並察覺門外聲響而追出, 發現楊正瑋從門外往安全梯方向逃逸。因認被告涉犯有刑法 第306 條第1 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等語。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林麗玉告訴被告楊正瑋侵入住宅案件,檢 察官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依 同法第308 條第1 項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 已書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前 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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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