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5074號
TYDM,103,聲,5074,2015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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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0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郁憲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2 年度毒偵字第415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合計驗餘毛重壹點壹參捌捌公克)暨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郁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3 年2 月9 日 以102 年度毒偵字第41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合計驗餘毛重1.1388公克),係 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 沒收,此為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 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又查獲之 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 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規定 。
三、經查,員警於102 年9 月26日下午3 時10分許,在桃園縣中 壢市(現已改制為桃園市○○區○○○路00號前,被告所有 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內扣得之結晶顆粒2 包(合 計驗餘毛重1.1388公克),經送驗後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反應,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份在卷可考,而被告因此涉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業經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 年2 月9 日以102 年度 毒偵字第41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 卷可稽,而該甲基安非他命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 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 製造、販賣、運輸、施用、轉讓、持有,是上開扣案物,確 屬違禁品,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 ,應予准許。另因鑑驗所耗損之上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 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之包裝袋2 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 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必要,是該包 裝袋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 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佳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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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