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智附民字,103年度,17號
TYDM,103,智附民,17,2015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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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智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張鈞家 
被   告 美商科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德曼 
訴訟代理人 賴建宏律師
      余若凡律師
被   告 黃騰輝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3 年度智易字第17號),經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
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一○三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甲○○如以新臺幣壹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 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原請 求被告甲○○給付新臺幣(下同)233 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 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7 計算之利息,並請求被告美商科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 分公司(下稱科高公司臺灣分公司)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於訴訟過程中多次變更其聲明,嗣於民國104 年3 月23日當 庭確認其訴之聲明為:㈠被告甲○○應給付原告266 萬元, 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甲○○應在蘋果日報、 自由時報、中國時報之全國版頭版,刊登道歉聲明啟事1 日 。㈢被告科高公司臺灣分公司應在蘋果日報、自由時報、中 國時報之全國版頭版,刊登道歉聲明啟事1 日。㈣被告科高 公司臺灣分公司應給付原告1 元。㈤被告科高公司臺灣分公 司應給付原告133 萬元,經核被告所為之變更,屬擴張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甲○○屢次偷竊原告所拍攝之影片,標上辱罵原告之字 眼而侵害原告之著作權及名譽權之事實,業經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18 817 號案件偵查終結並提起公訴,該事實造成原告人格名譽 與精神傷害,且被告甲○○有蓄意不和解、不面對其涉及侵 害原告人格權,使原告蒙受重大損失,故請求被告甲○○給 付133 萬元之精神慰撫金,並在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蘋果 日報全國頭版刊登道歉啟事,澄清其對原告自100 年迄今惡 意損害原告人格權、名譽權之事實。
㈡被告甲○○於100 年2 月18日以「jasonhuXXXXX」帳號,於 「Youtube 」網站中「雖未亡國,但已忘國-中華民國才是 祖國」影片評論區以及以系統信件寄發副本至原告電子郵件 信箱,恐嚇原告「actomXXXXX(即原告帳號)你在靠北三小 ?惹毛林北讓林北叫兄弟對你女兒比照『東京熱』好好慶生 啊!!」;隨後帳號「abc95XXXXX」亦在上開影片評論區及 系統信件寄發副本至原告另一工作所使用之電子郵件信箱, 並稱:「幹,我說要幫他們慶祝,也被說曾恐嚇,你鬍渣張 真會掰」;被告甲○○又以帳號「jasonhuXXXXX」及「Auo0 00XXXXX 」,夥同不明共同正犯即帳號「abc95XXXXX」聯合 聲稱:「竊取影片的你,還有資格在這幹幹叫?」、「你才 執迷不悟呢,你都快準備吃牢飯了,還在這裡幹幹叫!!」 、「法理而定你就是小偷,我已申報警察局,警察也受理本 案件,你等的吃牢飯吧!!」、「惡意散播謠言,偽造文書 ,這罪可是很重的」等毀損原告名譽及人格權之言詞,並對 原告及原告未成年之親屬,惡意暴露個人資訊,以及以辱罵 及貶損字眼,持續侵害原告之名譽及姓名權,使原告因此精 神不濟、多次致病住院,造成原告本業收入減損,又使原告 副業合約客戶以為原告真的遭司法單位起訴,即以此為原因 ,解除與原告之工作合約,致原告家庭經濟窘困、原告情緒 低落,而有自殺未遂情況發生,並造成原告受有副業合約金 額91萬元之損失,原告又為此分別向銀行及親人借款20萬元 、25萬元,扣除原告已還款之部分,尚受有133 萬元之實際 損失,故請求被告甲○○賠償原告此部分損失,並請求被告 甲○○須於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全國頭版刊登道 歉啟事,澄清其對原告所撫養之未成年子女人身威脅之犯罪 損害,正式公開道歉。
㈢原告懷疑被告甲○○仍持有帳號「coo1952XXXXX」、「auoX XX」,持續利用被告科高公司臺灣分公司之「Youtube 」網 站在世界巨大影響力之服務,持續公布原告之真名,並辱罵 「支那豬」、「砲龜」,持續侵害原告之人格權,屢次發送 辱罵「支那豬」、「砲龜」之騷擾信件予原告,迄今仍持續 利用被告科高公司臺灣分公司之不作為持續犯案,原告實已



忍無可忍。
㈣被告科高公司臺灣分公司為「Youtube 」網站於臺灣地區之 管理人,持續不作為放任被告甲○○侵害原告之隱私,並默 許被告甲○○勾串不明共同正犯,侵害原告個人非公開之住 院身體暴露照片,並製作侵害原告個人資訊之辱罵影片刊登 於「Youtube 」網站上,經原告多次通知被告科高公司臺灣 分公司,其均惡意不予理會,放任被告甲○○犯罪,又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5 月18日竹檢家道100 他334 字 第14130 號函可亦證明「Youtube 」網站之經營者「Youtub e , LLC 」於臺灣地區法定代理法人為被告科高公司臺灣分 公司,並非僅以所謂「法人不同」即可帶過。被告科高公司 臺灣分公司未阻止被告甲○○使用其G-mail電子郵件服務將 偽造之電子郵件寄送至原告之信箱,造成原告之工作之客戶 與原告解約,使原告受有共133 萬元之損失,乃象徵性向被 告科高公司臺灣分公司請求1 元。又被告科高公司臺灣分公 司未阻止被告甲○○利用「Youtube 」網站上傳如上揭原告 主張㈠部分所示之毀損名譽文字,亦未阻止被告甲○○利用 「Youtube 」網站公開原告2 名女兒之姓名、恐嚇要強姦原 告的2 名女兒,造成原告及2 名女兒心生恐懼,故請求被告 科高公司臺灣分公司給付133 萬元之精神慰撫金,且須於蘋 果日報、自由時報、中國時報全國頭版,刊登公開道歉啟事 ,澄清因對被告甲○○惡行的不作為,致使原告名譽損害之 事。
㈤爰依民法第18、19、148 、184 、185 、195 條之規定,提 起本訴,並聲明:⒈被告甲○○應給付原告266 萬元,及自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⒉被告甲○○應在蘋果日報、自由 時報、中國時報之全國版頭版,刊登道歉聲明啟事1 日。⒊ 被告科高公司臺灣分公司應在蘋果日報、自由時報、中國時 報之全國版頭版,刊登道歉聲明啟事1 日。⒋被告科高公司 臺灣分公司應給付原告1 元。⒌被告科高公司臺灣分公司應 給付原告133 萬元。
二、被告甲○○則以:對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2 年度偵字第1881 7 號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沒有意見,然被告甲○○只有使 用帳號「jasonhuXXXXX」、「Auo000XXXXX 」,「abc95XXX XX」並非被告甲○○所申請使用,且被告甲○○也只有在「 YouTube 」網站之留言版回覆,並未寄信至原告信箱,被告 甲○○不知道回覆的內容會傳到原告的電子郵件信箱內,原 告所請求之金額過多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被告科高公司臺灣分公司則以:「YouTube 」網站並非由被



告科高公司臺灣分公司所管理,係由址設901 Cherry Ave. San Bruno , CA 94066 USA之美國公司YouTube , LLC . 所 經營維護,被告科高公司臺灣分公司係科高國際(Google I nternational LLC)在臺所設之分公司,與YouTube , LLC 顯屬不同法人,並無管領「Youtube 」網站或其帳戶之權能 ,無法為原告移除或暫停被告甲○○帳戶,更非得就「Yout ube 」網站或其影音服務之人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 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予假執行。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 ,刑事訴訟法第500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明 知原告以帳號「actomXXXXX」於「YouTube 」網站所刊登之 「荒廢的台大新竹校區」影片,係原告所拍攝、具有原創性 而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竟⒈基於擅自以重製、公開傳 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及公然侮辱之犯意,於100 年1 月 1 日至100 年1 月11日下午1 時44分前之期間內某時,在其 桃園縣楊梅市(於103 年12月25日改制為桃園市楊梅區,下 同)青山一街租屋處,透過電腦網際網路設備,先以下載之 方式重製前開影片,並將影片標題加註為「這是砲龜的雜草 影片喔~請勿竊取‥以免受法!!」後,旋以帳號「jasonh uXXXXX」上傳張貼於「YouTube 」網站供不特定人瀏覽,而 公開傳輸上開視聽著作,並使瀏覽該頁面之不特定人士,均 得以見聞該等足以貶損原告人格及社會評價之文字。⒉又承 前開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犯意,於100 年2 月15日某時,在上開桃園縣楊梅市租屋處,將其前於⒈所示 時間下載之前揭影片標題加註為「鬍鬚張的雜草影片」後, 以帳號「Auo000XXXXX 」上傳張貼於「YouTube 」網站供不 特定人瀏覽,而公開傳輸上開視聽著作。⒊另基於公然侮辱 之犯意,接續於其張貼前揭⒈所示「這是砲龜的雜草影片喔 ~請勿竊取‥以免受法!!」影片後至100 年1 月12日前之 期間內某時,在「YouTube 」網站中帳號「rhymofXXXXX 」 之個人頁面(網址:http ://www .youtube .com/user/rhy mofXXXXX),以帳號「jasonhuXXXXX」留言「砲龜」;於同 年2 月16日某時,在上揭原告張貼於「Youtube 」網站上之 「荒廢的台大新竹校區」影片之影片評論區中,以帳號「Au o000XXXXX 」留言「砲龜鬍鬚張」;於同年2 月20日某時, 在「Youtube 」網站上「雖未亡國,但已忘國-中華民國才 是祖國」影片討論區中,以帳號「Auo000XXXXX 」留言「砲 龜」等足以貶損原告人格及社會評價之文字之事實,業經本



院認定被告甲○○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 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 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刑法第309 條第 1 項之公然侮辱罪,而以103 年度智易字第17號判決有罪在 案,有該判決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應以該案所認定之 被告甲○○犯罪事實為本件判決之事實依據,從而,原告起 訴主張被告甲○○以「砲龜」、「砲龜鬍鬚張」等語毀損其 名譽乙節(即上揭貳、一、㈠部分),堪信為真實。 ㈡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 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 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上名譽 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 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 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 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 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 號判例 可資參照。被告甲○○以「砲龜」、「砲龜鬍鬚張」等語謾 罵原告,依照社會通念判斷,具有輕蔑、負面評價之意,衡 情已足以減損原告之名譽及人格,揆諸上開規定,原告請求 被告甲○○負非財產上損害之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㈢又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 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 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 數額,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查原告大學畢業,為設備工程師,月收入2 萬4 千元;被告 甲○○大專肄業,目前從事服務業,月收入約2 萬6 千元至 2 萬8 千元等情,業據兩造陳明在卷(見本院智附民字卷第 122 頁反面)。又原告102 年度所得共計26萬100 元、名下 有不動產、汽車及投資,財產總額為179 萬6 千250 元;被 告甲○○102 年度所得共計31萬7,070 元,名下無其他財產 ,有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佐(見 本院智附民字卷第82頁正反面、第84頁正反面),本院審酌 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被告甲○○辱罵原告之情節 及原告因被告甲○○之行為所受之精神上痛苦等一切情狀, 認原告所請求之非財產上損害以1 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 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㈣另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後段定有明文,所謂適當之處分,係指該處分在客



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最高法院86年 度台上字第3706號裁判意旨參照)。被告甲○○於「Youtub e 」網站上謾罵原告,使瀏覽該等網頁之人均得見聞,固非 不得依前開規定,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然該回復名 譽之方式,應與被害人名譽受損之情形彼此相當,易言之, 兩者必須成相當之比例,始得認為係適當之處分。本院審酌 兩造均非全國知名之公眾人物,被告甲○○所謾罵之「砲龜 」、「砲龜鬍鬚張」等語內容不多,又係於「Youtube 」網 站上留言謾罵,影響範圍僅限於仔細瀏覽該等網頁留言之人 ,併參以原告名譽受侵害之事實,業已循刑事、民事訴訟程 序對被告甲○○課以刑事責任或給付民事賠償,原告亦得引 據此等公開審判之判決結果以澄清自己之名譽,是本院認本 件以金錢賠償原告之非財產上損害即為已足,則原告請求被 告甲○○在蘋果日報、自由時報、中國時報之全國版頭版, 刊登道歉聲明啟事1 日,要難認符比例原則,經核尚無必要 ,應予駁回。
㈤至原告主張被告甲○○有如上述貳、一、㈡、㈢所示之恐嚇 、侵害原告名譽、姓名權,並對原告未成年子女造成威脅等 行為,故請求被告甲○○給付133 萬元財產上損失及刊登道 歉聲明啟事云云。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因犯罪而受損害 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之程序,其請求之範圍,應依民法之規 定,故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必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 權,致生損害者,始得提起,最高法院76年度台附字第133 號判決可資參照。查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本件刑事 案件即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2 年度偵字第18817 號起訴書所 起訴之犯罪事實並未及於原告所主張如上述貳、一、㈡、㈢ 所示之事實,此有該起訴書及本院103 年度智易字第17號判 決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不得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方式,請求被告甲○○給付此部分財產上之損失,應另循民 事訴訟程序請求,是原告此部分請求,洵屬無據。 ㈥原告另主張被告科高公司臺灣分公司有未阻止被告甲○○利 用其G-mail電子郵件服務將偽造之電子郵件寄送至原告之信 箱,造成原告之工作之客戶與原告解約,使原告受有共133 萬元之損失,乃象徵性向被告科高公司臺灣分公司請求1 元 云云。惟原告所主張之此部分事實,與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 2 年度偵字第18817 號起訴書及本院103 年度智易字第17號 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並非同一,原告即不得以本件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方式請求被告科高公司臺灣分公司負損害賠償責 任,原告此部分請求,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㈦原告又主張被告科高公司臺灣分公司有未阻止被告甲○○利



用其所管理之「Youtube 」網站為上揭貳、一、㈠所示桃園 地檢署檢察官102 年度偵字第18817 號起訴書所載之侵害原 告名譽行為,以及有未阻止被告甲○○及不明共同正犯利用 其所管理之「Youtube 」網站為上揭貳、一、㈡、㈢所載之 侵害原告之名譽及姓名權,並恐嚇要對原告之未成年子女不 利、對原告未成年子女造成威脅等行為之不作為,故請求被 告科高公司臺灣分公司133 萬元之精神慰撫金及刊登道歉聲 明啟事云云。惟查,「Youtube 」網站之服務係由Youtube ,LLC提供;該服務是由Youtube 的美國設備控制和提供;又 Youtube ,LLC設址於「901 Cherry Ave . San Bruno , CA 94066 USA 」,此觀諸「Youtube 」網站服務條款第1.A 點 、第10點及「Youtube 」網站「關於Youtube 」頁面資訊甚 明(見本院審智附民卷第31至32頁),足認「Youtube 」網 站係由位於美國加州之Youtube , LLC 公司所經營、維護。 又被告科高公司臺灣分公司係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依我國 經濟部認許而設立之分支機構,其在經濟部商業司登記之英 文名稱為Goog1e International LLC,所在地則為臺北市○ ○區○○路○段0 號73樓之1 ,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 詢2 紙可參(見本院審智附民卷第33至34頁),則被告科高 公司臺灣分公司之名稱、登記地址與Youtube , LLC 公司互 異,顯然分屬不同公司,足見被告科高公司臺灣分公司並未 管領負責「Yo utube」網站之服務。至原告雖提出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5 月18日竹檢家道100 他334 字第14 130 號函以主張「Youtube 」網站與被告科高公司臺灣分公 司為同一法人,然觀諸該份函文,其僅記載「美商YOUTUBE 公司全名係科高國際有限公司(即GOOGLE),並於臺灣成立 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云云,並未檢附如此認 定之相關證據,是否有據,尚待深究,且本院依據上開事證 獨立認定經營「Youtube 」網站之Youtube , LLC 公司與被 告科高公司臺灣分公司並非同一法人,本即不受該函文內容 之拘束。經本院當庭向原告確認,原告仍堅持欲以被告科高 公司臺灣分公司為起訴之對象(見本院智附民字卷第122 頁 正反面),準此,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科高公司臺灣分公司給 付原告133 萬元,並請求刊登道歉啟事,其當事人適格有所 欠缺。況原告主張被告科高公司臺灣分公司有未阻止被告甲 ○○及不明共同正犯利用其所管理之「Youtube 」網站為上 揭貳、一、㈡、㈢所載之行為之事實,亦與桃園地檢署檢察 官102 年度偵字第18817 號起訴書及本院103 年度智易字第 17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有別,原告自不得利用本件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向被告科高公司臺灣分公司請求損害賠



償,故原告此部分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㈧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 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 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 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 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 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 為百分之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及 第203 條定有明文。查原告所請求之侵權行為之債並無確定 給付期限,是以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之送達代替催告者 ,債務人雖於受催告之日起即負遲延責任,惟法定遲延利息 之給付期間,既係以「日」定期間,參諸民法第120 條第2 項規定,其始日(即催告日)自不算入,是債務人所負遲延 利息給付義務之起算日,自應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 達之翌日起算,故本件原告聲明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 送達被告之日之翌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於法自屬有據。又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甲○○之日為以寄存 送達之方式對其送達,寄存之日為103 年4 月1 日(見本院 審智附民卷第18頁),該送達經10日始發生效力,亦即應自 103 年4 月11日始發生送達之效力,則原告請求自其翌日即 103 年4 月12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於法 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甲○○給付 原告1 萬元及自103 年4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 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所命被告甲○○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91 條第10款之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第392 條第2 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酌定相當 之擔保金額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八、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本無庸繳納裁判費,而兩造 復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珮如

法 官 蔡牧容

法 官 官怡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潘瑜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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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科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