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重附民字,103年度,15號
TYDM,103,審重附民,15,2015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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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重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環台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呂仁恩   
被  告 邱雅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審訴字第1371號偽造文書等罪刑事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烈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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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台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