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稅捐稽徵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90年度,92號
TCDM,90,訴緝,92,2001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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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九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庚○○
右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三五四一
號、第一七八八三號、第一九二九七號、第二一一五二號、第二一四○一號、第二四
一八六號、第二四三四三號、第二六三八一號、第二七一二一號、第二七三三七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庚○○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第三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參年;扣案之電子零件參拾玖箱、銅絲貳捲,均沒收。 事 實
一、李瓊琳(化名為王國忠)、張華朕(原名張嘉年,化名為戊○○、陳向文)、陳 及武(化名為辛○○),以虛設公司行號之方法向國庫詐領退稅款、販賣發票, 並僱用與渠等有犯意聯絡之蕭海堂(以上四人目前均在通緝中)負責在台灣北中 南各地尋找設立公司之地點及辦理公司設立登記,簡均竹負責銀行存提匯款之工 作,林阿正負責外務及擔任張華朕之司機,李華台負責行政管理及張華朕臨時交 辦之事務(簡均竹林阿正、李華台為同案被告均已判決),其中李華台、林阿 正並於八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與張華朕共赴香港設立萬加貿易有限公司(MARCA TR AD ING LIMITED.下稱香港萬加公司),由李華台、林阿正簽名擔任負責人, 及至彰化商業銀行香港分行開設萬加公司之帳戶。而以李瓊琳、張華朕為軸心人 物之集團犯罪手法為:㈠以人頭虛設附表一所示之公司行號,於公司行號設立登 記後再以部分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為外銷公司,並向台北地區之舊貨商王錦煌等 人購買IC半導體等廢電子零件裝箱後,以該些外銷公司名義出口給香港萬加公 司,嗣利用政府對高科技商品外銷零稅率之優惠政策,連續檢具渠等所開立之其 他虛設公司行號之發票或有實際營業公司行號所開立之發票(取得進項發票之情 形詳如附表三編號一至十四所載),向各稅捐機關辦理退還上游廠商已繳納之稅 款計新台幣(下同)二千四百六十六萬九千三百四十五元(詳情參附表二內所載 )。㈡向稅捐機關領取該些虛設公司行號之統一發票後,連續以發票面額約百分 之五至八點五的代價,售予需要進項憑證抵銷銷項額之公司或行號,以此不正當 方法幫助該些購買發票者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附表三於開立發票部分 打★處之部分),另為製造各虛設公司行號有營業之假象,乃彼此間對開發票或 自有實際營業而無實際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公司取得發票(此部分因虛設公司行號 無實際營業行為故無逃漏稅捐之情形,且實際上有營業行為之公司開立發票給虛 設公司行號,亦無幫助逃漏稅捐之問題)。各虛設公司行號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 之情形、所幫助逃漏之稅額,均詳如附表三所載。李瓊琳集團為虛設前揭公司行 號,乃以每家公司行號五萬至七萬元之代價,誘使知情而與渠等有犯意聯絡之廖 本昇、童桃、黃國良、黃文鉅、黃康煙、余隴宏、楊永煙、楊正三盧光輝、陳 樹繪、詹玉英林昌呈曾東漢黃瑞風(以上為同案被告均已判決)擔任各該 公司行號之負責人或股東(詳情如附表一所示),又為製造該些公司行號有營業 之假象,以取信稅捐機關、金融機關,另以每月一萬五千至二萬五千元之薪水,



僱用童桃黃文鉅、黃國良、余隴宏、盧光輝黃瑞風,在渠等擔任負責人之公 司行號接聽電話及應付金融機關、稅務機關之查詢。而庚○○預見李瓊琳集團以 人頭虛設公司行號,乃欲為前揭不法之行為,竟仍與該集團之人基於概括犯意之 聯絡,於民國八十七年三、四月間,將自己之身分證交給蕭海堂設立如附表一所 示之公司,並因而取得一萬四千元之報酬。嗣經警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八日在煌 旺公司扣得廢電子零件二十三箱;翌日在致純公司扣得廢電子零件七箱;八十七 年十月八日在昇昭公司扣得廢電子零件三箱,在隱發公司扣得廢電子零件六箱、 銅絲二捲。
二、案經台中市稅捐稽徵處移送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庚○○,固坦認提供身分證供綽號「財哥」及「蕭董」之人辦理登記, 並因而取得一萬四千元代價之事實,惟辯稱:不知被用來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及李 瓊琳集團用該些公司行號來詐騙退稅款、幫助他人逃漏稅云云。經查,㈠①由台 北市政府建設局、高雄市政府建設局、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台北縣政府提供之資 料所製作之附表一可清楚看出該四十六家公司行號之負責人、股東有相互使用之 情形,且設立地址不是在同一地點即在附近,又由稅捐處提供之資料所製作之附 表三可發現該些公司行號間有彼此對開發票之行為,②調查人員八十七年七月十 七日到陸渡公司、握達公司之設立處即台中市○○路○段四四五巷四號搜索時, 在場之人員張佳文稱「是蕭海堂僱用我在這裡擔任電話接聽工作,我任職期間, 陸渡公司、握達公司皆無進出貨,亦無營業往來,蕭先生有叫我到稅捐處領字陽 公司的發票,今日搜到的資料均係蕭先生所有」(詳偵卷二第三一頁),而觀諸 該些扣押物,除有蕭海堂個人的東西外,尚有一份「各公司統編、營業項目明細 表」,內載有「童桃、客里多、喬濟、浦立、景淳、發漂、建陽、字陽、昭筆、 隆漳、陸渡、握達、昭遠、捷椿、盈洲、達澧、登格、陵成、采霖、鋒億克、致 純」等二十一家公司之名稱,並有其中數家之經濟部公司執照影本,③八十七年 九月二十九日檢察官至被告簡均竹位於台北市○○○路○段九二巷七號家中搜索 時,查扣到被告簡均竹所有之記事簿、電話簿各一本,內載有「健弘一品、金康 泰、椿連、金鐳、鐳行、津卡、聰怡、君二、建陽、聯福、童桃、客里多、喬濟 、浦立、景淳、致純、建陽、陸渡、發漂、字陽、昭筆、隆漳、登華、握達、昭 遠、捷椿、盈洲、南灣科技、達澧、煌旺、聰智」等三十一家公司行號之聯絡電 話、銀行帳戶資料,及集團中各重要人員之行動電話號碼,被告簡均竹並稱「那 些資料是八十七年五、六月間張華朕給我的,這些公司有無營業行為我不知道」 (偵卷四第七三頁),又稱「張先生交代我送件至會計事務所之商號計有健弘一 品、金康泰、君二、鐳行、丁茂、振泓、聰怡、捷椿等,另交代我送文件至報關 行之商號計有丁茂、津卡、鐳行、聰怡、君二、健弘一品、致純、昭遠、捷椿等 ,交代我開發票的計有昭遠、丁茂、忠茂、金美倫等公司行號」(偵卷二第二五 三至第二五六頁),④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警察至李瓊琳、張華朕位於台北市 ○○○路五段二三○號九樓之四住處搜索時,查扣到健弘一品、金康泰、金美倫 、金鐳、鐳行、喬欣盛、金寶華、慶樽、照誠、九龍城、君二、穩春、聯福、茂



峰、振泓、夏懋等公司行號之發票及帳冊,並有余隴宏、黃文鉅、何明在、王昭 筆、林家揚、陳春枝、呂德輝炳昌、彭建安、童桃、甲○○、王進勝、廖本 昇、林昌呈庚○○曾東漢、丁○○、黃康煙、王玉臣等該些公司行號負責人 、股東之身分證影本(偵卷六第十二頁),⑤證人記帳業者李芳玲稱「鴻華達實 業社的發票及費用,均由鐳行公司一位葉先生(指張華朕)出面處理,我認為葉 先生應與鴻華達實業社有所關聯」(偵卷一第三五二頁);李秀稱「振泓企業社 是一個叫王國忠委託我辦理設立登記及記帳,振泓企業社的總分類帳記載有喬欣 盛、健弘一品、聯福、金鐳等傳票情形,是一個陳小姐把開好了的發票資料送來 ,我們根據資料來記帳」(偵卷一第三五九頁);沈月煌稱「蕭海堂於八十七年 七月十六日晚上打電話給我,叫我拿印章交給廖本昇到稅捐處領退稅款」(偵卷 二第三四頁),而廖本昇於八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以建陽公司負責人之身分前往台 中市稅捐處詐領退稅款時為警當場查獲;黃宗澤稱「蕭海堂及庚○○向我分租台 中市○區○○○街一五一號七樓設立昭筆公司」(偵卷二第三五頁);健詮會計 事務所負責人楊健源稱「陸渡、握達公司係蕭海堂委託我代辦設立登記」(偵卷 二第六四頁);捷明會計事務所負責人張伊茹稱「盈洲公司是蕭海堂委託我辦登 記」(偵卷二第一五○頁);統聯會計事務所負責人黃月珍稱「昭遠、達澧、鐳 行公司,是蕭海堂委託我辦理登記的」,郭忠隴稱「昭遠、達澧兩家的設立處所 是蕭海堂向我承租的」(偵卷二第一五九至第一六○頁);大信會計事務所負責 人謝秀麗稱「浦立公司是蕭海堂先生委託我辦理設立登記」(偵卷二第一六四頁 );蘇輝鴻稱「蕭海堂與黃國良透過本公司廣告,於八十七年三月十三日向本公 司承租台北市○○○路○段五一之二號四樓設立捷椿公司」(偵卷二第一六六頁 );戴肇強稱「蕭海堂協黃國良承租高雄市○○區○○街六五號一樓設立景淳公 司」(偵卷二第一七八頁);立揚聯合會計事務所負責人顏秀玲稱「發漂公司是 一位自稱姓蕭的男士委託我們辦理的,他稱聯絡處設在高雄市○○街三九號」( 偵卷二第一八七頁),林淑苹稱「我受僱於王國忠、蕭海堂在高雄市○○街三九 號辦理雜務,該處設有喬濟跟客里多兩家公司,我除了辦理該二家公司的雜項業 務外,也有代收景淳、南灣、陵成、童桃、浦立、發漂、金鐳、健弘一品、陸渡 、喬屋工程等公司的雜項收支業務及發票資料:::,稅捐處要公司負責人去簽 名時,我就通知王國忠及蕭海堂,他們二人曾帶楊永煙、曾東漢、彭建安、黃國 良、廖本昇到稅捐處簽名」(偵卷二第一八○頁);冠群工商會計事務所負責人 陳文玲稱「蕭海堂委託我辦理建陽、字陽之公司設立登記,之前與該二公司聯絡 ,均是打台北丁茂公司的電話,我去過他們辦公室幾次,從辦公室看不似有營業 行為,內僅有一位小姐在接電話」(偵卷二第八頁、偵卷五第三○○頁);于維 新稱「南灣科技公司是我於八十四年二月設立,於八十七年三月時,因缺錢,故 以四萬元代價賣給王國忠,而該王國忠即是李瓊琳」(偵卷六第七九頁);王玉 臣稱「暘旌公司是我所設立,八十六年三月五日我曾將公司發票借給王國忠,振 泓企業社是王國忠借我的身分證設立的」(偵卷三第二二六頁);⑥蕭海堂對其 前揭行為,已於檢察官偵訊中及本院調查時坦承在卷;由上所述可知附表一之公 司行號,係李瓊琳同一集團所虛設。㈡①王錦煌稱「我賣的廢料有鍍金、鍍銀及 廢PC板,我進價每公斤十元左右,賣價從每公斤十多元到一兩百元都有,有一



個叫王國忠的有向我以每公斤四十元的價格買了一千多公斤」(偵卷四第二一六 頁),被告林阿正稱「我有跟李瓊琳一起到三峽向王錦煌買了一千多公斤的廢電 子產品零件」(偵卷四第二四三頁),②檢察官率警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八日至 煌旺公司及聰志公司籌備處發現堆積有二十三箱貨物,翌日請被告簡均竹在場開 封,發現裡面均是廢電子零件,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至致純公司查扣廢電子零 件七箱,在場之被告余隴宏稱「這些都是廢電子零件,在八月三十一日有出口一 批,約三十二、三箱,是以隱發、昇昭、捷椿、達澧、陵成、致純、盈洲七家公 司的名義出口,出口的對象是他們自己開的公司」(偵卷四第六一至第七一頁) ;八十七年十月八日至昇昭公司查扣廢電子零件三箱,在場人林國慶稱「昇昭公 司是幾個月前,黃瑞風來租房子後設立的,那三箱東西是黃瑞風跟六、七個人在 一兩月前運來的」,同日再至隱發公司查扣廢電子零件六箱、銅絲二捲,在場之 被告黃國良稱「王國忠在今年六月僱我在這裡聽電話,所查扣的這些東西是王國 忠搬來的,說是要辦公,但都沒有看到在用」(偵卷四第二○五頁至第二一五頁 ),③強貿報關行負責人林瑞正稱「李瓊琳有在八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委託我辦 理出貨到香港萬加公司,他有將近一年的時間都委託我出口」(偵卷四第十六頁 );顯見李瓊琳集團係以廢電子零件充當高科技產品出口,以詐領退稅款。㈢被 告於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在稅捐處人員訪談中稱「財哥及蕭董告知我身分證拿去 台北登記即可得十幾萬元,最後僅得一萬餘元,他們二人曾帶我去稅捐處簽名」 (偵卷四第九五頁),同日檢察官復訊時,又稱「蕭董即是蕭海堂(提示口卡) 」(偵卷四第一○二頁),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在本院訊問中供稱「是蕭董他 要開公司,需要我的身分證、印章,他和財哥一起來找我,蕭董就是照片中的蕭 海堂(本院提示蕭海堂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出庭時所拍之照片供伊指認), 我只看到設立公司那條,就蓋手印,其他的不知道,他後來說用我名字登記的公 司不能成立,所以尾款沒有給我,我有和蕭董一起去台中市○○○街一五一號租 一間辦公室,蕭董說租那間辦公室要給我做老闆,但房子租好就找不到他的人了 」(本院卷一第二七四頁),按被告對有人不循正常程序申請設立公司行號,卻 以利誘使其出名充當公司負責人或股東,應可推知必在從事不法之勾當,是被告 對李瓊琳集團利用該些虛設公司行號行詐領退稅款及幫助其他公司行號逃漏稅捐 之舉,應有預見其發生,且其發生並不違背被告之本意,被告具有間接故意而應 與李瓊琳等核心人物負共犯之責任,因認被告所辯僅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 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稅捐稽徵法第四十 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並與李瓊琳等核心人物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均為共同正犯;又所犯二罪,均係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 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且該連續二罪間,有 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應從一重之連續詐欺取財罪處斷,並加重其刑。爰審酌 被告係貪圖小利之人頭、犯罪所得不多,惟所為嚴重侵蝕稅基破壞稅制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再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 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戒慎,信無再犯之虞, 且為慢性精神病患者,此有其提出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附卷可稽,本院認所宣告



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扣案之電子零件三十九 箱、銅絲二捲,係李瓊琳集團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 二款之規定,併為沒收之宣告。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李 秋 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公司名稱│負責人(第一位)及其│公 司 設 立 地 址│
│ │ │他登記股東 │ │
├──┼────┼──────────┼────────────────┤
│一 │丁茂企業│黃康煙、辛○○、徐振│台北市○○區○○路一三八號三樓 │
│ │有限公司│春、李國貞、陳春生 │ │
├──┼────┼──────────┼────────────────┤
│二 │津卡企業│辛○○、丁○○、林昌│台北市松山區○○○路○段二○六號│
│ │有限公司│呈、鄭金樑廖明原 │三樓 │
├──┼────┼──────────┼────────────────┤
│三 │通卡企業│丑○○、王炳文、尹明│台北市○○區○○路四段六七八號地│
│ │有限公司│昌、鄧志璜、賴吉森 │下樓 │
├──┼────┼──────────┼────────────────┤
│四 │鐳行有限│李華台、何素良、鍾肇│台北市松山區○○○路○段二○六號│
│ │公司 │良、吳世銘林王惠子│三樓 │
├──┼────┼──────────┼────────────────┤
│五 │昭遠國際│彭建安、黃文鉅、姚文│台北市信義區○○○路○段四七七之│




│ │有限公司│財、王昭筆、潘贊襄 │一號一樓 │
├──┼────┼──────────┼────────────────┤
│六 │達澧國際│何在明、童桃庚○○│同右 │
│ │有限公司│、楊永煙、潘贊襄 │ │
├──┼────┼──────────┼────────────────┤
│七 │捷椿企業│黃國良、童桃莊瑞彬│台北市松山區○○○路○段五一之二│
│ │有限公司│、彭建安、張月美 │號四樓 │
├──┼────┼──────────┼────────────────┤
│八 │茂峰企業│丁○○ │台北市○○區○○路一三八號三樓 │
│ │社 │ │ │
├──┼────┼──────────┼────────────────┤
│九 │鴻華達實│丙○○ │台北市○○區○○路四段六七八號地│
│ │業社 │ │下樓 │
├──┼────┼──────────┼────────────────┤
│十 │振泓企業│王玉臣 │台北市大安區○○○路三○七號八樓│
│ │社 │ │ │
├──┼────┼──────────┼────────────────┤
│十一│桂椿有限│陳樹繪、黃禮言、葉國│台北市○○路○段一四二號四樓 │
│ │公司 │強、陳進來、陳淇章 │ │
├──┼────┼──────────┼────────────────┤
│十二│喬欣盛實│子○○、周國清、陳麗│台北市中山區○○○路○段一一五巷│
│ │業有限公│月、林江河、陸君強 │十一號三樓之十二 │
│ │司 │ │ │
├──┼────┼──────────┼────────────────┤
│十三│穩春實業│詹玉英盧美華、黃茂│台北市○○路○段一四二號四樓 │
│ │有限公司│雄、李金田、余太田 │ │
├──┼────┼──────────┼────────────────┤
│十四│金美倫實│癸○○、蔡麗娥戴鈺│台北市中山區○○○路○段一一五巷│
│ │業有限公│娟、曾建揚、壬○○ │十一號三樓之十二 │
│ │司 │ │ │
├──┼────┼──────────┼────────────────┤
│十五│九龍城實│己○○、李承志、袁素│台北市○○○路○段三六號九樓 │
│ │業有限公│平、洪寡蘭、黃善君 │ │
│ │司 │ │ │
├──┼────┼──────────┼────────────────┤
│十六│慶樽有限│簡順良、徐金水、黃進│台北市大同區○○○路○段二八六號│
│ │公司 │發、王枚麗、蔡杏娟 │七樓之四 │
├──┼────┼──────────┼────────────────┤
│十七│聰怡有限│甲○○、陳一男、徐秋│台北縣板橋市○○路一三七巷七號一│
│ │公司 │玲、邱欽華、王博俊 │樓 │




├──┼────┼──────────┼────────────────┤
│十八│暘旌企業│王玉臣、王美清、王相│台北縣土城市○○路○段四二之一號│
│ │有限公司│卿、王金威、王芝珮 │六樓 │
├──┼────┼──────────┼────────────────┤
│十九│照誠有限│盧光輝江二郎、林慶│台北縣新店市○○街三四號一樓 │
│ │公司 │宗、楊才志、蔡金助 │ │
├──┼────┼──────────┼────────────────┤
│二○│健弘一品│戊○○、何在明、曾吉│桃園縣桃園市○○路一五○之二號二│
│ │有限公司│星、黃康煙、楊永煙 │樓 │
├──┼────┼──────────┼────────────────┤
│二一│金康泰實│林昌呈呂德輝、黃康│同右 │
│ │業有限公│煙、炳昌、陳忠賢 │ │
│ │司 │ │ │
├──┼────┼──────────┼────────────────┤
│二二│建陽國際│廖本昇、楊永煙、潘贊│台中市○區○○○街一段三六號十二│
│ │有限公司│襄、彭建安、姚文財 │樓 │
├──┼────┼──────────┼────────────────┤
│二三│字陽有限│庚○○李應旺、王進│同右 │
│ │公司 │勝、黃國良、廖本昇 │ │
├──┼────┼──────────┼────────────────┤
│二四│陸渡企業│童桃、楊永煙、黃文鉅│台中市○○區○○路三段四四五巷四│
│ │有限公司│、曾東漢李應旺 │號 │
├──┼────┼──────────┼────────────────┤
│二五│握達有限│曾東漢、彭建安、何在│同右 │
│ │公司 │明、黃國良、王進勝 │ │
├──┼────┼──────────┼────────────────┤
│二六│昇昭企業│黃瑞風、黃心秋、陳春│桃園縣桃園市○○街二○九巷十三號│
│ │有限公司│枝、蘇復興、彭建安、│ │
│ │ │王昭筆 │ │
├──┼────┼──────────┼────────────────┤
│二七│煌旺企業│黃瑞風慶煌、陳春│台北縣板橋市○○街二五一巷十號一│
│ │有限公司│枝、蘇復興廖本昇 │樓 │
├──┼────┼──────────┼────────────────┤
│二八│隱發國際│黃文鉅、黃國良、余隴│桃園縣中壢市○○○路○段二二二號│
│ │有限公司│宏、童桃炳昌 │一樓 │
├──┼────┼──────────┼────────────────┤
│二九│夏懋企業│陳淇章陳伯虎、黃禮│台北縣三重市○○路三六號二樓 │
│ │有限公司│言、莊敏富、朱春生 │ │
├──┼────┼──────────┼────────────────┤
│三○│昭筆有限│林瑞雄王昭筆、曾吉│台中市○區○○○街一五一號七樓之│




│ │公司 │星、楊永煙、李應旺 │一 │
├──┼────┼──────────┼────────────────┤
│三一│連福企業│楊正三 │高雄市○○區○○路三九○號 │
│ │行 │ │ │
├──┼────┼──────────┼────────────────┤
│三二│發漂企業│廖本昇、陳春枝、李應│高雄市前金區○○○路一○三號六樓│
│ │有限公司│旺、楊永煙、黃文鉅 │之二 │
├──┼────┼──────────┼────────────────┤
│三三│童桃有限│童桃、彭建安、黃文鉅│高雄市三民區○○○路四四六號十四│
│ │公司 │、王昭筆、楊永煙 │樓 │
├──┼────┼──────────┼────────────────┤
│三四│喬濟企業│曾東漢、潘贊襄、黃文│高雄市○○區○○街三九號 │
│ │有限公司│鉅、王昭筆、彭建安 │ │
├──┼────┼──────────┼────────────────┤
│三五│客里多國│楊永煙、曾東漢、廖本│同右 │
│ │際有限公│昇、童桃李應旺 │ │
│ │司 │ │ │
├──┼────┼──────────┼────────────────┤
│三六│浦立貿易│彭建安、曾東漢、潘贊│高雄市三民區○○○路四四六號十四│
│ │有限公司│襄、李應旺、何在明 │樓 │
├──┼────┼──────────┼────────────────┤
│三七│景淳企業│黃國良、童桃、何在明│高雄市○○區○○街六五號一樓 │
│ │有限公司│、王進勝、李應旺 │ │
├──┼────┼──────────┼────────────────┤
│三八│陵成有限│何在明、彭建安、童桃│高雄市苓雅區○○○路二十號十樓 │
│ │公司 │、廖本昇曾東漢 │ │
├──┼────┼──────────┼────────────────┤
│三九│南灣科技│黃瑞風王昭筆、王進│高雄市○○區○○街七九號三樓 │
│ │工程有限│勝、陶彥銘、高樑晉 │ │
│ │公司 │ │ │
├──┼────┼──────────┼────────────────┤
│四○│橋屋科技│蔡義雄黃瑞風、陳冠│台北市○○區○○街一四二號九樓之│
│ │工程股份│廷、黃國良 │五 │
│ │有限公司│ │ │
├──┼────┼──────────┼────────────────┤
│四一│致純企業│余隴宏、王昭筆、莊瑞│台北市○○區○○路一七八巷六之一│
│ │有限公司│彬、張月美、龔煜民 │號一樓 │
├──┼────┼──────────┼────────────────┤
│四二│盈洲國際│王進勝、何在明、姚文│台北市中南區○○○路○段三十號十│
│ │有限公司│財、李應旺曾東漢 │樓 │




├──┼────┼──────────┼────────────────┤
│四三│忠茂企業│江忠林 │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三巷八五之│
│ │社 │ │一號 │
├──┼────┼──────────┼────────────────┤
│四四│君二有限│乙○○、黃心秋、梁文│高雄市○○區○○街三九號一樓 │
│ │公司 │傑、林祖誠、陳得勝 │ │
├──┼────┼──────────┼────────────────┤
│四五│金鐳有限│辛○○、余隴宏、李振│高雄市前金區○○○路一○三號六樓│
│ │公司 │妹、黃康煙、李華台 │之二 │
├──┼────┼──────────┼────────────────┤
│四六│金寶華實│壬○○、卓進春、涂振│台北市○○區○○路四段六七八號地│
│ │業有限公│春、馬廣才、潘保同 │下樓 │
│ │司 │ │ │
└──┴────┴──────────┴────────────────┘
附表二
┌──┬─────────┬──────────┬───────────┐
│編號│外 銷 公 司 名 稱 │申報 退 稅 金 額 │實 際 退 稅 金 額 │
├──┼─────────┼──────────┼───────────┤
│一 │丁茂企業有限公司 │七百五十四萬三千零十│同上 │
│ │ │元 │ │
├──┼─────────┼──────────┼───────────┤
│二 │金鐳有限公司 │九十一萬六千三百六十│同上 │
│ │ │元 │ │
├──┼─────────┼──────────┼───────────┤
│三 │津卡企業有限公司 │五百十四萬六千五百元│○元 │
├──┼─────────┼──────────┼───────────┤
│四 │鐳行有限公司 │三百六十五萬零四十六│一百七十三萬二千八百七│
│ │ │元 │十一元 │
├──┼─────────┼──────────┼───────────┤
│五 │喬欣盛實業有限公司│三百零八萬五千元 │一百七十一萬零三百七十│
│ │ │ │五元 │
├──┼─────────┼──────────┼───────────┤
│六 │聰怡有限公司 │三百九十八萬五千零五│○元 │
│ │ │十五元 │ │
├──┼─────────┼──────────┼───────────┤
│七 │健弘一品有限公司 │六百五十二萬元 │二百二十三萬五千五百元│
├──┼─────────┼──────────┼───────────┤
│八 │金康泰實業有限公司│八百五十七萬八千元 │同上 │
├──┼─────────┼──────────┼───────────┤
│九 │建陽國際有限公司 │五百二十三萬三千九百│○元 │




│ │ │八十七元 │ │
├──┼─────────┼──────────┼───────────┤
│十 │童桃有限公司 │二百二十九萬三千一百│○元 │
│ │ │二十七元 │ │
├──┼─────────┼──────────┼───────────┤
│十一│客里多國際有限公司│一百八十一萬一千八百│○元 │
│ │ │四十四元 │ │
├──┼─────────┼──────────┼───────────┤
│十二│捷椿企業有限公司 │五百五十四萬四千五百│○元 │
│ │ │五十一元 │ │
├──┼─────────┼──────────┼───────────┤
│十三│致純企業有限公司 │三百六十三萬三千三百│一百九十五萬三千二百二│
│ │ │三十六元 │十九元 │
├──┼─────────┼──────────┼───────────┤
│十四│煌旺企業有限公司 │二百六十五萬二千五百│○元 │
│ │ │九十八元 │ │
├──┼─────────┼──────────┼───────────┤
│十五│隱發國際有限公司 │二百五十八萬七千七百│○元 │
│ │ │五十元 │ │
└──┴─────────┴──────────┴───────────┘
附表三
編號一:丁茂企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金鐳有限公司│三 │二百八十五│ │ │ │ │
│ │ │萬六千元 │ │ │ │ │
├──────┼──┼─────┼──┼──────┼──────┼──┤
鐳行有限公司│五 │八百七十萬│ │ │ │ │
│ │ │元 │ │ │ │ │
├──────┼──┼─────┼──┼──────┼──────┼──┤
│桂椿有限公司│十二│七千三百六│ │ │ │ │
│ │ │十四萬二千│ │ │ │ │
│ │ │五百元 │ │ │ │ │
├──────┼──┼─────┼──┼──────┼──────┼──┤
│聰怡有限公司│五 │一千八百十│ │ │ │ │
│ │ │三萬六千元│ │ │ │ │
├──────┼──┼─────┼──┼──────┼──────┼──┤




│忠茂企業社 │二七│一億三千四│ │ │ │ │
│ │ │百零七萬六│ │ │ │ │
│ │ │千二百元 │ │ │ │ │
├──────┼──┼─────┼──┼──────┼──────┼──┤
│優冠電腦股份│三一│八千七百六│ │ │ │ │
│有限公司 │ │十萬元 │ │ │ │ │
├──────┼──┼─────┼──┼──────┼──────┼──┤
│君二有限公司│四○│九千六百八│ │ │ │ │
│ │ │十萬五千元│ │ │ │ │
├──────┼──┼─────┼──┼──────┼──────┼──┤
│捷椿企業有限│ │ │八 │四千一百九十│二百零九萬九│ │
│公司 │ │ │ │九萬元 │千五百元 │ │
├──────┼──┼─────┼──┼──────┼──────┼──┤
│建陽國際有限│ │ │三一│一億一千六十│五百五十三萬│ │
│公司 │ │ │ │七萬五千元 │三千七百五十│ │
│ │ │ │ │ │元 │ │
├──────┼──┼─────┼──┼──────┼──────┼──┤
│眾緯股份有限│ │ │四 │三百五十萬元│十七萬五千元│ │
│公司 │ │ │ │ │ │ │
├──────┼──┼─────┼──┼──────┼──────┼──┤
│客里多國際有│ │ │十 │四千一百六十│二百零八萬一│ │
│限公司 │ │ │ │三萬五千元 │千七百五十元│ │
├──────┼──┼─────┼──┼──────┼──────┼──┤
│喬濟企業有限│ │ │一 │五十五萬元 │二萬七千五百│ │
│公司 │ │ │ │ │元 │ │
├──────┼──┼─────┼──┼──────┼──────┼──┤
│景淳企業有限│ │ │十 │三千七百零九│一百八十五萬│ │
│公司 │ │ │ │萬元 │四千五百元 │ │
├──────┼──┼─────┼──┼──────┼──────┼──┤
童桃有限公司│ │ │七 │三千五百八十│一百七十九萬│ │
│ │ │ │ │一萬八千一百│零九百零五元│ │
│ │ │ │ │元 │ │ │
├──────┼──┼─────┼──┼──────┼──────┼──┤
│金康泰實業有│ │ │四 │三百七十四萬│十八萬七千二│ │
│限公司 │ │ │ │四千元 │百元 │ │
└──────┴──┴─────┴──┴──────┴──────┴──┘
編號二:金鐳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健弘一品有限│一 │十五萬元 │七 │二百七十九萬│十三萬九千八│ │
│公司 │ │ │ │六千元 │百元 │ │
├──────┼──┼─────┼──┼──────┼──────┼──┤
金美倫實業有│九 │六千六百三│ │ │ │ │
│限公司 │ │十五萬五千│ │ │ │ │
│ │ │五百元 │ │ │ │ │
├──────┼──┼─────┼──┼──────┼──────┼──┤
│振泓企業社 │四 │一千九百三│ │ │ │ │
│ │ │十二萬五千│ │ │ │ │
│ │ │元 │ │ │ │ │
├──────┼──┼─────┼──┼──────┼──────┼──┤
鴻華達實業社│一 │十三萬七千│ │ │ │ │
│ │ │五百元 │ │ │ │ │
├──────┼──┼─────┼──┼──────┼──────┼──┤
鐳行有限公司│二 │六十一萬九│二 │一千零八十萬│五十四萬元 │ │
│ │ │千元 │ │元 │ │ │
├──────┼──┼─────┼──┼──────┼──────┼──┤
│桂椿有限公司│十九│五千四百八│ │ │ │ │
│ │ │十八萬一千│ │ │ │ │
│ │ │五百五十元│ │ │ │ │
├──────┼──┼─────┼──┼──────┼──────┼──┤
│商通企業有限│二四│二千三百零│ │ │ │ │
│公司 │ │一萬六千二│ │ │ │ │
│ │ │百五十元 │ │ │ │ │
├──────┼──┼─────┼──┼──────┼──────┼──┤
│賓泓汽車股份│三 │八萬零三百│ │ │ │ │
│有限公司 │ │六十二元 │ │ │ │ │
├──────┼──┼─────┼──┼──────┼──────┼──┤
│台灣中汽貿易│十 │六百五十二│ │ │ │ │
│有限公司 │ │萬九千八百│ │ │ │ │
│ │ │四十五元 │ │ │ │ │
├──────┼──┼─────┼──┼──────┼──────┼──┤
│聯福企業社 │三 │八十六萬一│ │ │ │ │
│ │ │千二百元 │ │ │ │ │
├──────┼──┼─────┼──┼──────┼──────┼──┤
│松陵實業有限│三 │一百七十九│ │ │ │ │
│公司 │ │萬二千五百│ │ │ │ │
│ │ │元 │ │ │ │ │




├──────┼──┼─────┼──┼──────┼──────┼──┤
│夏懋企業有限│三 │一千二百二│ │ │ │ │
│公司 │ │十五萬二千│ │ │ │ │
│ │ │元 │ │ │ │ │
├──────┼──┼─────┼──┼──────┼──────┼──┤
│優冠電腦股份│三 │一千八百八│三一│七千九百八十│三百九十九萬│ │
│有限公司 │ │十八萬八千│ │萬元 │元 │ │
│ │ │七百元 │ │ │ │ │
├──────┼──┼─────┼──┼──────┼──────┼──┤
│丁茂企業有限│ │ │三 │二百八十五萬│十四萬二千八│ │
│公司 │ │ │ │六千元 │百元 │ │
├──────┼──┼─────┼──┼──────┼──────┼──┤
│振泓企業社 │ │ │七 │六百四十萬五│三十二萬零二│ │
│ │ │ │ │千元 │百五十元 │ │
├──────┼──┼─────┼──┼──────┼──────┼──┤
│欽國營造股份│ │ │十八│三千零五十萬│一百五十二萬│ │
│有限公司 │ │ │ │五千二百元 │五千二百六十│ │
│ │ │ │ │ │元 │ │
├──────┼──┼─────┼──┼──────┼──────┼──┤
│金康泰實業有│ │ │二八│二千五百零五│一百二十五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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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通卡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致純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倫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津卡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夏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健弘一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丁茂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鐳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