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賴學鳳
廖胤佑
廖玨儀
廖敏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曉俊律師
被 告 顏心義
顏艾倫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諭知 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 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被告顏心義被訴肇事遺棄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本院103 年度交訴字第5 號就被告顏心義被訴事實各為有罪(肇事致 人傷害逃逸部分)及不受理(過失傷害部分)之判決,而有 罪部分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就不受理部分則經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提出移送本院民事庭 之聲請,有聲請狀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各1 紙附卷可稽,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第504 條第1 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鄧鈞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