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97號
聲 請 人 竹榮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三
代 理 人 陳美慧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23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鈞院103 年度司催字第308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該項公告聲請人已刊登在民國103 年10月23日自由時報第G4版全國公告。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且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08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1 月22日3 個月屆滿,聲請人 於104 年1 月23日後起算3 個月內聲請本件除權判決,迄今 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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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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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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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竹榮鋼鐵工業股│第一商業銀行│103年10月7日│ 37,800元 │EA5809735 │ │
│ │份有限公司陳榮│新竹分行 │ │ │ │ │
│ │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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