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6號
原 告 文超秦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永然等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依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其指
定登記名義人就坐落新竹市○○街00巷0 號房地無條件移轉登記
予原告所有,並應負擔因此所生之全部稅捐及相關過戶代辦費用
,而兩造就上開房地於民國103 年12月14日訂立之買賣總價為新
台幣(下同)838 萬元,此有原告提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一紙附卷
可稽,以此核計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9
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兆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