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92號
SCDV,104,訴,292,2015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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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2號
原   告 協承聯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貴榮
被   告 吳若谷即吳聖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1 年2 月間向訴外人羅紹 斌借款新台幣1,000,000 元,尚未還款,羅紹斌將前述債權 讓與原告,並以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為債權讓與通知之意思 表示,爰請求被告清償債務,然查,被告住所地在彰化縣鹿 港鎮○○里00鄰○○街000 巷0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單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條文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 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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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協承聯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