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314號
SCDV,104,補,314,2015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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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14號
原   告 劉純榜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鍾正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竹縣橫山鄉○○村00鄰000○0號房屋之稅籍
  證明資料。
二、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加上被告所積欠之租金以及房屋稅
  等,計算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後,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
  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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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