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14號
原 告 劉純榜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鍾正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竹縣橫山鄉○○村00鄰000○0號房屋之稅籍
證明資料。
二、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加上被告所積欠之租金以及房屋稅
等,計算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後,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
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